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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69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省坤、厚飞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省坤,厚飞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699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常新元。委托代理人宋路凯,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兴,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省坤。被告厚飞霞。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省坤、厚飞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0)长民初字第3582号民事判决。被告厚飞霞不服,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西民三终字第0039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查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之前,被告厚飞霞已经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签订的《西安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此案尚未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山燕妮代理审判员  杨 霖代理审判员  田 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慧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