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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真理、刘俊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真理,刘俊,田太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刑初字第8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真理,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东海县。因赌博于2011年9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一千元,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刘俊,男,土家族,1987年7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酉阳县。因赌博于2011年9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田太国,男,土家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酉阳县。因赌博于2011年9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一千元,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真理、刘俊、田太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真理、刘俊、田太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5日至同月8日,被告人刘真理、刘俊、田太国经王宁、“老姚”(均另案处理)等人组织,在本区小港街道蒋家沙场一废弃房内开设赌场,以硬牌九方式组织赌博并抽头获利。其中被告人刘真理、刘俊在赌场帮助洗牌或抽头,被告人田太国开车帮助接送赌客。该赌场每天开设两场,每场纠集十余人进行赌博,共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2011年9月8日10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刘真理、刘俊、田太国及参赌人员十余人被抓获,台面赌资人民币2200元被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真理、刘俊、田太国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贝某、王某、杜某、江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收缴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真理、刘俊、田太国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刘真理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俊、田太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真理、刘俊、田太国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赌资、赌具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真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2年7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二、被告人刘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2年6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三、被告人田太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2年6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四、收缴的赌资人民币2200元及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建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