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翁旭纳与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旭纳,张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814号原告:翁旭纳,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张建平,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旭纳与被告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旭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翁旭纳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许建素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