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福民门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叙秋诉孙文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叙秋,孙文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门初字第145号原告:赵叙秋,女,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黄连墅村。被告:孙文亭,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叙秋诉被告孙文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叙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叙秋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勇审 判 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杨 庆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