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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福民门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赵叙秋诉孙文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叙秋,孙文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门初字第145号原告:赵叙秋,女,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黄连墅村。被告:孙文亭,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叙秋诉被告孙文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叙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叙秋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勇审 判 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杨 庆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