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河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河行初字第49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现住。委托代理人魏某甲,男,汉族,现住。被告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陈军,男,局长。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谷来强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某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来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