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冀刑执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管建强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冀刑执字第1480号罪犯管建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保刑初字第1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建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冀刑三终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维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9)刑三复15347495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1年10月14日提出(2011)保监减建字第191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管建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表扬次,记功次,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次。无故意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管建强因犯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罪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期间:2009年10月12日至2011年10月11日,现已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管建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管建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焕琪审 判 员 齐志勉代理审判员 王 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锁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