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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71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71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郭顺岗。委托代理人吴宝利。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宽余。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被告系自己前妻,2009年5月份,双方离婚后,女儿吴梦妮由被告抚养,之后,被告与张宽余再婚,并带女儿吴梦妮与张宽余共同生活,张宽余时常殴打吴梦妮,严重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现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己抚养。被告刘某辩称:自己与原告离婚前,原告已离家出走数年,女儿吴梦妮一直由自己抚养,自己与张宽余结婚后,张宽余对吴梦妮也一直很关心,表示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94年3月19日生一女,取名吴梦妮,1997年8月原告离家出走,女儿吴梦妮一直随被告刘某生活。2009年5月经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733号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吴某于被告刘某离婚,女儿吴梦妮由刘某抚养。××××年××月被告刘某与张宽余登记结婚,刘某带女儿吴梦妮与张宽余共同生活,张宽余称在近期因吴梦妮出现夜不归宿现象,自己为教育吴梦妮,方式欠妥殴打了吴梦妮。庭审中,吴梦妮以证人身份参加庭审,称其继父在近年来常常骚扰她,让其无法正常学习、生活,给其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并书面恳请变更其抚养关系,要求随其父生活。庭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吴梦妮系原、被告之婚生女,其在原、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判决由被告抚养。再婚后携吴梦妮与再婚丈夫共同生活,期间,吴梦妮与继父渐生摩擦,并书面恳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考虑到继续维持原抚养关系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求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吴梦妮由原告吴某抚养。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