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第909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登英,孙勇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909号原告孙登英,女,1963年3月出生,汉族,本市人,淮南市家具厂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建井西村印刷厂公房98栋461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630316222X。被告孙勇,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本市人,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淮橡社区建工院大板楼2号楼后面自建房,身份证号码340404197809232453。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登英与被告孙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孙登英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登英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孙登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登英负担。审判员 邹传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