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2011-825号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艳,陈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825号原告:张晓艳,女,1984年8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大桥村50栋付274号,身份证号码340404198408200447。委托代理人:苏刚,毛集实验区毛集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陈勇,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三村南区5号楼3单元11室,身份证号码340406198102042239。原告张晓艳与被告陈勇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晓艳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艳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长 顾 旭审判员 柏松桦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