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民初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戚招英与郭狄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招英,郭狄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宣国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2594号原告:戚招英,女,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卢秀莉,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狄伟,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毛炬东、宣林霞,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号*楼。负责人:楼再录,系公司指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凤举,系公司职工。被告:宣国栋,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招英诉被告郭狄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宣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戚招英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尉子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