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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单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单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被告贾某某,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因其与被告贾某某和好,而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金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