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董利杰与李海洋、魏志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利杰;李海洋;魏志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董利杰,居民。被告:李海洋,农民。被告:魏志杰,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张建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利杰与被告李海洋、魏志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利杰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利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利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利杰负担。审判员 陈满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