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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崇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建斌与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崇民初字第400号原告张建斌,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县。被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号。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了原告张建斌诉被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管辖约定不明,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选择管辖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使用地为河北省崇礼县,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应予受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希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X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