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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叶鑫甫、包雪聪与宁波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黎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鑫甫,包雪聪,宁波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黎辉,方时畴,宁波中浩丝绸服饰有限公司,宁波中轻丝绸服饰有限公司,慈溪市师桥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异字第19号异议人:叶鑫甫,男,1936年3月5日出生,香港人,现住慈溪市观海卫镇湖东村,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包雪聪,女,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师桥金联彩印厂职工,住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被执行人:宁波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团浦村。法定代表人:沈迎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方黎辉,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被执行人:方时畴,男,194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观海卫镇师东村,被执行人:宁波中浩丝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团浦村。法定代表人:方黎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中轻丝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沈迎春,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师桥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方黎辉,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包雪聪与宁波美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兴公司)、方黎辉、方时畴、宁波中浩丝绸服饰有限公司、宁波中轻丝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轻公司)、慈溪市师桥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师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叶鑫甫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中轻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小团浦村的房地产的执行行为违法。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叶鑫甫称,中轻公司于1995年3月15日经批准设立,性质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师桥公司出资124.78万元,异议人出资98.02万元。2007年3月,中轻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经董事会决定,成立清算组对中轻公司进行清算,并于2007年7月18日向工商部门办理了清算备案手续。因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存在分歧,清算工作至今一直处于停顿状态。2010年3月26日,中轻公司对美兴公司欠包雪聪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盖章。异议人认为,中轻公司在清算期间,对美兴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无效,故法院决定拍卖中轻公司的房地产的行为错误。本院查明,包雪聪与美兴公司、方黎辉、方时畴、宁波中浩丝绸服饰有限公司、中轻公司、师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甬慈商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美兴公司归还原告包雪聪借款本息400万元,款于2010年10月底、11月底前各归还200万元;二、若被告美兴公司不按期如数履行上述协议确定的义务,则原告可自被告违约之日起、按原欠款总额435万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方黎辉、方时畴、宁波中浩丝绸服饰有限公司、中轻公司、师桥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雪聪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另案执行中,依法拍卖了美兴公司的房地产,包雪聪按比例已受偿2838897元,尚有15356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故本院决定拍卖中轻公司的房地产。本院认为,本院依据(2010)甬慈商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美兴公司强制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包雪聪尚有15356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故本院决定拍卖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中轻公司房地产的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实质是认为本院(2010)甬慈商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违法,对此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故叶鑫甫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鑫甫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芦 吉 权代理审判员 唐 志 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