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灌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灌民初字第376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本院应退给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审 判 长 邓敬杰审 判 员 谢良程人民陪审员 邓振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