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军诉被告高碑店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军,高碑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高行初字第2号原告张亚军,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高碑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国强,局长。原告不服被告高碑店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高国土资罚字(2011)第062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亚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尹俊华审判员 李祥然审判员 张克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亚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