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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152号原告贺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3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晓东审判员  孟立军审判员  张立杰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