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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耶某,王某与耶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耶某;王某;耶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耶某。原告王某。被告耶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耶某、王某与被告耶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耶某、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未预交,免予收取。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