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耶某,王某与耶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耶某;王某;耶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耶某。原告王某。被告耶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耶某、王某与被告耶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耶某、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未预交,免予收取。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