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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甄顺与荆巨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顺,荆巨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456号原告甄顺,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被告荆巨宏,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甄顺与被告荆巨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甄顺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曼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