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崇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谷春洋与王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春洋,王海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崇民初字第337号原告谷春洋,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县。委托代理人贺有贵,崇礼县西湾子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江,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春洋与被告王海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以本案未能做出伤残等级鉴定,经法院动员,撤回诉讼另行主张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春洋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春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希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