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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湖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湖执字第175号白梅菊诉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8)湖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白梅菊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湖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董前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