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商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32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李某。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镇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