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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商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32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李某。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镇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