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史xx因相邻关系纠纷民事判��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xx,童xx,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xx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x,女,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xx,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住宅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上诉人史xx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梅龙路与布龙路交界处的xxx花园由深圳市xx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开发公司)开发,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史xx向xx开发公司购买了xxx花园15栋1单元2A号房,并与xx物业公司签订了《临时管理规约》,史xx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坏通道、空余地等公有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2009年3月29日,史xx申请对xxx花园15栋1单元2A号房进行装修,并与xx物业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约定史xx不得擅自改变外观,不得在天面私自搭建挡雨蓬或其他违章建筑,空调须按指定位置安装,防盗窗花应安装在窗内侧。当日,xx物业公司向史xx发放了单元施工许可证。此后,史xx开始装修施工,并超越施工范围搭建了以下建筑:在入户大门左侧室外的消防天井和采光天井三楼平面处搭建两个雨棚;在采��天井二楼平面上加建一个铝合金活动地板;在卧室西南错层露台处加建一个平台,将平台封闭后改造成房间,同时将洗手间外移;在整套房屋的外侧安装一层立面防盗网。xx物业公司在巡查时发现史xx私自改建,要求史xx整改并向史xx发出了违反装修规定整改通知书。2009年7月9日,xx物业公司对史xx的装修进行验收,认为史xx没有按单元施工许可证施工,验收结果为不合格。2010年4月28日、8月3日、2011年3月11日,xx物业公司三次向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办公室提交报告,称史xx擅自扩建阳台,将原设计为挑空错层的部位加建成钢筋混凝土结构露台,并在公共平台上方加建不锈钢防护蓬,在公共采光井用不锈钢作骨架铺设不锈钢板,在外立面加装不锈钢防盗网,占用公共部位,破坏了物业的整体规划和房屋的整体结构及外观,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造成极为严重的安全隐患,xx物业公司多次与史xx协商要求其整改,均无结果。故申请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办公室对此事依法处理。2009年11月18日,童xx和xx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约定童xx向xx开发公司购买了xxx花园15栋第03层1单元3A号房。2010年5月1日,童xx办理了入伙手续,童xx在保修问题处理表上注明2A号房在生活阳台公共位置上用不锈钢作雨棚,客厅外侧阳台上用混凝土封顶,需协调处理。2010年7月31日,童xx向xx物业公司发函,称xxx花园15栋1单元2A号房业主(即史xx)在其入户花园花池前的公共天井处用混凝土封闭占用私用,并在混凝土上搭上玻璃棚,玻璃棚在其窗户正下方,垃圾成堆,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并影响了童xx的视线。请求xx物业公司与史xx进行协调。2010年8月2日,童xx向xx物业公司发函,称史xx存在违法搭建行为,要求xx物业公司履行管理义务,督促史xx拆除各种违法搭建物并恢复原状。2010年8月、12月,童xx先后向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民治街道执法队、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称史xx在xxx花园15栋1单元2A号房违法搭建,给童xx的人身、财产安全再成损害,并存在消防隐患,申请行政机关拆除违法搭建物。2011年1月,童xx在其房内入户花园、客厅、露台、卧室走廊等处安装了铝合金窗和不锈钢栏杆。另查明,史xx原将卧室的空调主机向上外挂在三楼卧室的雨蓬板外侧,现已经拆除。15栋1单元2A号房在入户大门左侧室外消防天井二楼地板平面处有一部分混凝土地板,xx开发公司承认在xxx花园的规划图上没有该混凝土地板,系xx开发公司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史xx前自行加建,现史xx使用该混凝土地并放置了一些物品。童xx主张史xx将洗手间外移时���自改动给排水、排污等管道,史xx主张没有改动,由于上述管道已经被史xx装修时用木板包裹并粉刷成墙壁,已经遮盖,现场无法确认史xx是否改动给排水、排污等管道。童xx诉讼请求:1、史xx、xx物业公司、xx开发公司立即拆除史xx在xx物业公司、xx开发公司协助下,从业主共有的15栋1单元一楼大厅(架空层、架空天井)往上,违法封闭共用消防、维修天井及搭建的房屋、平台、雨棚和户外架空私设的给排水、排污等管道,以及拆除其户外私设的立面防盗网和外挂在童xx卧室雨棚板外侧的空调主机;2、史xx、xx物业公司、xx开发公司连带赔偿童xx的直接经济损失24286.79元;3、史xx、xx物业公司、xx开发公司连带赔偿童xx因相邻权受侵犯的损失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史xx、xx物业公司、xx开发公司负担。童xx和史xx购买的房屋上下相邻,双方就装修问题产生争议,属于相邻关系纠纷,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史xx在对xxx花园15栋1单元2A号房进行装修时,未经有关单位批准,擅自在入户大门左侧室外的消防天井和采光天井三楼平面处搭建两个雨棚,在采光天井二楼平面上加建一个铝合金活动地板,在房屋外侧安装一层立面防盗网,在卧室西南错层露台处加建一个平台,将平台封闭后改造成房间,同时将洗手间外移,史xx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物业的整体规划和房屋的整体结构及外观,而且对童xx的居住安全和卫生留下了隐患,故童xx要求史xx拆除上述装修物之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应予支持。童xx诉称史xx系在xx物业公司、xx开发公司的协助下实施上述搭建行为,童xx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xx物业公司在发现史xx违法装修施工后,已经多次要求史xx整改并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xx物业公司已经尽到管理义务,故童xx的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童xx诉请史xx、xx物业公司、xx开发公司拆除15栋1单元2A号房在入户大门左侧室外消防天井二楼地板平面处的混凝土地板,原审法院认为,史xx、xx开发公司均认可在xxx花园的规划图上没有该混凝土地板,系xx开发公司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史xx前自行加建,xx开发公司的加建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xx开发公司应当予以拆除。现史xx正使用该混凝土地板,史xx作为使用方应当协助xx开发公司拆除该混凝土地板,童xx主张史xx、xx物业公司、xx开发公司拆除该混凝土地板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xx物业公司既未实施加建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xx物业公司同意史xx使用该混凝土地板,故童xx主张xx物业��司负有拆除义务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童xx诉请史xx拆除外挂在童xx卧室雨篷板外侧的空调主机,因史xx现已经拆除,童xx诉称的事由已经消失,原审法院对童xx的该项诉讼请求已无需再做处理。童xx主张史xx将洗手间外移时私自改动、架设给排水、排污等管道,但没有证据证明史xx外移洗手间时改动、私设了给排水、排污等管道,童xx的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童xx诉请史xx、xx物业公司、xx开发公司赔偿童xx的直接经济损失24286.79元和童xx因相邻权受侵犯的损失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由于史xx的违法搭建行为,尤其是史xx擅自安装外侧立面防盗网的行为,给童xx的居住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童xx因此加装了铝合金窗和不锈钢栏杆,产生了一定的损失,但童xx加装铝合金窗和不锈钢栏杆的行为本身也存在其家居生活安全需求的因素,不能完全归责于史xx的违法���建行为,故童xx主张的损失数额过高,原审法院酌定为人民币6000元,由史xx赔偿给童xx。关于童xx主张xx物业公司、xx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明xx物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无法证明xx开发公司在15栋1单元2A号房室外消防天井二楼地板平面处铺设混凝土地板的行为造成了童xx的损失,故童xx的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史xx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xxx花园15栋1单元2A号房入户大门左侧室外的消防天井和采光天井三楼平面处的两个雨棚和采光天井二楼平面处加建的铝合金活动地板,恢复原状;二、史xx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xxx花园15栋1单元2A号房卧室西南错层露台处加建���平台、房间和外移的洗手间,恢复原状;三、史xx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xxx花园15栋1单元2A号房外侧的立面防盗网,恢复原状;四、史xx、深圳市xx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xxx花园15栋1单元2A号房入户大门左侧室外消防天井二楼地板平面处的混凝土地板,恢复原状;五、史xx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赔偿童xx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六、驳回童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6元,由童xx和史xx各负担人民币133元,受理费童xx已预交。史x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从史xx与童xx楼层结构���上下层关系,以及现场实际情况可以得知,史xx在使用不动产的过程中不可能对童xx的财产、安全及通风、采光、排水造成任何妨碍。史xx与童xx之间不构成相邻关系纠纷;史xx搭建雨棚、安装立面防盗网具有合理性,其改建是否破坏了物业的整体规划和房屋的整体结构应先有行政机关或评估机关予以认定。二、判决书第三项,童xx并未起诉,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该项裁决严重违反程序。三、x花园一单元2A号房入户大门左侧室外消防天井二楼地板平面处的混凝土地板虽然在规划图上没有,后来xx开发公司在交付给史xx前自行加建的。该加建虽然手续不齐全,但当初设计存在缺陷,后来为了防止高空抛物,才进行添加的,如果拆除了该混凝土地板则楼上的垃圾会直接掉到一楼大堂,而一楼大堂是娱乐休闲的场所,时常会有人在。一审判决拆除该混泥土地板没有考虑到现���实际情况。四、x花园每家每户都有改建、搭建;每家都安装了防盗网,一审法院认为史xx安装了立面防盗网,给童xx造成了安全隐患,并产生了损失,酌定赔偿6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如真拆除了立面防盗网,那史xx的安全又怎么保障,何况史xx在二楼(底楼),小偷轻松就可以爬入屋内。总之,x花园物业的现实状况是每家每户都有改建、加建。不能因为邻里有纠纷了就处理其中一家;在另一案中童xx同样存在破坏了物业的整体规划和房屋的整体结构的事实,史xx已经另案起诉了。恳请法庭在考虑到x花园物业的现实状况的前提下依法改判,以免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童xx口头答辩称:1、关于一审判决第一项,一审时我已经发表了起诉意见,这属于违法搭建,同时违反国家的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2、关于原审判决第二项,因该处属于违法搭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确凿,适用法律也适当。3、关于一审判决第三项,由于违反xxx的装修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属于违法搭建,应予拆除。4、关于原审判决第四项,由于在一审中已经明确该处属于违法搭建,竣工图和施工图均没有规划,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5、原审判决第五项,由于史xx的违法搭建造成被史xx额外的经济损失以及相邻权遭到损害,一审时被史xx曾经提出约3万元的经济损失,请法院酌情处理。xx物业公司口头答辩称:我方已经完全尽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没有必要承担一审童xx要求承担的连带责任,史xx的上诉状没有涉及到要求我方承担什么义务的问题。xx开发公司口头答辩称:我方的行为是维护xxx业主的全体利益,是为了防止高空抛物的存在可能带来的人身伤害,应驳回要求我方拆出二楼混凝土地板的要求。��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过程中,xx开发公司确认,一审判决拆除的内容在xx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商向有关部门报建的规划图中是没有的,除二楼地板平面处的混凝土地板是xx开发公司加建外,其他内容均为史xx加建。本院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童xx与被告居住在楼上楼下,双方之间为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史xx在进行装修时,擅自加建规划中没有的雨棚和铝合金活动地板,在整套房屋的外侧安装立面防盗网,并在卧室西南错层露台处加建平台、房间和外移洗手间,改变了房屋的规划结构,占用了公共部位,并对童xx的居住安全构成一定的影响。原审判决史xx拆除以上规划中没有的部分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应当指出,史xx安装的立面防盗网是在整套房屋的外侧进行的,并不是在规划的自己的房屋内进行的,该加装行为占用了公共部位,侵害了整栋楼的全体业主的利益,应当予以拆除。史xx如果认为自己的居住安全需要用加装防盗网来保障,应当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在自己的房间内来安装,不得侵占公共部位。xx开发公司对原审判决其拆除二楼地板平面处的混凝土地板没有提出上诉,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由于史xx的违法搭建行为给童xx的居住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原审判决史xx赔偿童xx一定经济损失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史xx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史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保疆审 判 员 陈明亮代理 审 判员 吴思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兼) 严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