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牡执字第87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丁天宁与郭永奎、崔玉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菏牡执字第876-1号申请执行人:丁天宁,农民。被执行人:郭永奎,农民。被执行人:崔玉萍,农民。被执行人:王灵仓,农民。被执行人:贾华兵,农民。被执行人:李霞,农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1)菏牡民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5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霞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于王梨庄停车场。现被执行人李霞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霞所有的鲁R×××××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河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