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靖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占云诉被告王文.王鱼江.牛生爱.刘二娃.刘应祥.刘应斌.刘应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占云;王文;王鱼江;牛生爱;刘二娃;刘应祥;刘应斌;刘应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何占云(荣),男。被告王文,男。被告王鱼江,(系王文次子)男。被告牛生爱(系王文妻子),女。被告刘二娃,男。被告刘应祥,男。被告刘应斌,男。被告刘应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占云诉被告王文.王鱼江.牛生爱.刘二娃.刘应祥.刘应斌.刘应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占云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占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予收取。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赵树人审判员  刘治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