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占云诉被告王文.王鱼江.牛生爱.刘二娃.刘应祥.刘应斌.刘应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占云;王文;王鱼江;牛生爱;刘二娃;刘应祥;刘应斌;刘应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何占云(荣),男。被告王文,男。被告王鱼江,(系王文次子)男。被告牛生爱(系王文妻子),女。被告刘二娃,男。被告刘应祥,男。被告刘应斌,男。被告刘应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占云诉被告王文.王鱼江.牛生爱.刘二娃.刘应祥.刘应斌.刘应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占云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占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予收取。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赵树人审判员 刘治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