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罗英超与俞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英超,俞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027号原告:罗英超(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109135716),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俞红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702043447),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英超与被告俞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英超撤回对被告俞红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罗英超负担。审 判 长 方指挥审 判 员 李小玲人民陪审员 史信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章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