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731号原告:杜某某,男,1983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八宝村民委*组**号。被告:周某某,女,1984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八宝村民*组***号。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明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