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1年12月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青素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