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蓝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俊荣、马苏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荣,马苏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刘俊荣,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苏侠,女,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移动路城乡建设局一、二层。法定代表人童建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俊荣、马苏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案件得以全部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