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逍商初字32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小吉与陈大恩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小吉;陈大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328号原告:刘小吉,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俞志荣,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大恩,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吉诉被告陈大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小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方波波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人民陪审员 陈云治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