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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逍商初字32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小吉与陈大恩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小吉;陈大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328号原告:刘小吉,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俞志荣,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大恩,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吉诉被告陈大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小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方波波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人民陪审员  陈云治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许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