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东让与洛南县古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东让;洛南县古城农村信用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544号 原告李东让。 被告洛南县古城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赵铁庆,该社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让与被告洛南县古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东让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东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冀 明 审 判 员 王亚锋 人民陪审员 张商洛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锋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