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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建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田新怀诉董宝宝财产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新怀,董宝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田新怀,男。被执行人董宝宝,男。本院在执行渭南市临渭区建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田新怀诉董宝宝财产侵权纠纷的(2011)澄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宝宝长期在外打工,去向不明,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房管所登记的房产信息、车管所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无果。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陕EQ25**比亚迪F6型小轿车一辆或赔偿车款81500元;经济损失,每日按50元计算,自2011年元月23日扣车时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执字第00122号案件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锋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志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