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宁知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葛兴梁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葛兴梁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顺慧、钱志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兴梁(南京市杰诚五金标准件中心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葛兴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兴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葛兴梁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葛兴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新审 判 员  程堂发人民陪审员  张羽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