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904-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秀芹与段波、李群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秀芹,段波,李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904-1号申请人:苏秀芹,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段波,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李群,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苏秀芹与被申请人段波、李群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苏秀芹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段波、李群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段波、李群拥有的位于齐河县房产、加油机四台及加油站经营权,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