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民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连某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澄民初字第00509号原告连某某。被告付某甲。原告连某某与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某某诉称,婚后被告付某甲对我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给我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付某甲离婚,儿子付某乙随我生活,女儿付某丙随被告付某甲生活,夫妻共同财产要分给我窑一孔、摩托车一辆,我的责任田2.6亩归我,债务5000元由被告付某甲偿还。被告付某甲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我没有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且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一子,女儿付某丙,1995年1月11日出生,现在外地打工,儿子付某乙,2000年6月9日出生,县一小五年级学生,现均随被告付某甲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从2007年开始,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3月30日,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连某某遂回居娘家,后外出打工,被告付某甲及村人数次寻找未果,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11年9月27日,原告连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本院与原、被告的调查笔录并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法定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已达二十年之久,且共同育有一女一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近年来虽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导致分居,但分居时间较短,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对家庭负责,为孩子着想,是可以和好的,且原告连某某也未提出被告付某甲对其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其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连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连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平刚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人民陪审员 石广善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姚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