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385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韩敏与绍兴县安昌永丰家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敏;绍兴县安昌永丰家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855号原告韩敏。委托代理人石才高。被告绍兴县安昌永丰家具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敏诉被告绍兴县安昌永丰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敏于2011年12月9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敏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