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386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3863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李高奎,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考文,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委托代理人李莉。原告孙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1999年初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3日草率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年龄差距较大,学识、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再加上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0年双方因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再次发生纠纷,原告于2010年10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时隔近一年时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感情不但没有改善反而更加恶化。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平均分割安置款20万元。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经充分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深厚,家庭和睦,且仍深爱着原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四级肢体残疾者。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10年因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则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谈话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生活中相处融洽,彼此之间已经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多沟通、多理解,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珍惜来之不易的情感,夫妻感情有和好可能。现原告一味主张离婚,显属不妥,其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韩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孙某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军代理审判员 高阳人民陪审员 卢永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