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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超军、王向华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军,王向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刑初字第7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超军,男,汉族,1991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浚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浚县。因本案于2011年7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王向华,男,汉族,1991年3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商水县。因本案于2011年7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超军、王向华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8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修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超军、王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李超军、王向华伙同“小飞”、“和尚”、“赵伟峰”(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来到本区新碶街道恒山路高架桥下准备抢劫,当被害人程某1经过此地时,上述五人即上前对其拳打脚踢,当场劫得诺基亚523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93元)、现金96元。2.同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超军、王向华伙同“小飞”、“和尚”、“赵伟峰”(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来到本区新碶街道中河路篮球公园对面的公路上准备抢劫,当被害人程某2经过此地时,上述五人即上前对其拳打脚踢,当场劫得振华欧比586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2元,案发后已被追回)、现金300余元。3.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超军、王向华伙同“小飞”、“和尚”、“赵伟峰”(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来到本区新碶街道庐山东路与中河路交叉口附近准备抢劫,当被害人姚某经过此地时,上述五人即上前对其拳打脚踢,当场劫得K-IOUCH牌D61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20元)、蓝牙耳机一只(价值人民币96元)、现金20余元,后因嫌手机太旧,又当场将手机还给了被害人。4.2011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李超军、王向华伙同“小飞”、“和尚”、赵增超(另案处理)在本区新碶街道顺风网吧预谋抢劫,后王向华和赵增超因故路途离开,被告人李超军与“小飞”、“和尚”则来到本区新碶街道恒山路高架桥附近继续等候目标。次日凌晨4时许,当被害人马某经过此地时,上述三人即上前对其拳打脚踢,当场劫得金立53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36元)、现金22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超军、王向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1、程某2、姚某、马某的陈述,证人石某、王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和押解经过陈述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赃物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伤势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军、王向华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超军、王向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超军、王向华的行为已经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秩序,依法并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超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有期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东伟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