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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苟美娟指控被告人董辉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美娟,董辉,董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苟美娟,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被执行人董辉,男,1989年1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被执行人董志军,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苟美娟指控被告人董辉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苟美娟依据(2011)陇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苟美娟依据调解书第二项向本院申请执行共计125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董辉、董志军发出执行通知后,董辉、董志军自动按期履行执行款共计12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满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纪宏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