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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南商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膜包装有限公司与杭州××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膜包装有限公司,杭州××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南商初字第1811号原告:嘉兴××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镇长××组。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被告:杭州××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嘉兴××膜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管辖权没有约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根据被告传真的要求的特定规格、数量生产薄膜袋,符合定作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属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告以自有的原料、设备在其住所地为被告加工产品,故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嘉兴市南湖区,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杭州××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剑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马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