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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执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维兴、李芹堂与被执行人乔海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兴,李芹堂,乔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1427号申请执行人刘维兴,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五截村。申请执行人李芹堂,女,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五截村。被执行人乔海波,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乔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维兴、李芹堂与被执行人乔海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伟—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