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雁民初字第0566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高频与成燕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高频;成燕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5668号原告赵高频。被告成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高频与被告成燕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高频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高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漪默打印:扈艳红校对:陈漪默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