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陈顺齐申请执行赵传顺、刘会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顺齐,赵传顺、刘会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陈顺齐。被执行人赵传顺、刘会茹。本院在执行陈顺齐申请执行赵传顺、刘会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景明审判员 徐良彦审判员 吕小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