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蓝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孙继全、孙更全、孙桂珍、孙桂芳、孙桂琴、孙建全与孙乐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全,孙更全,孙桂珍,孙桂芳,孙桂琴,孙建全,孙乐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孙继全,男,汉族,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孙更全,男,汉族,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孙桂珍,女,汉族,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孙桂芳,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桂琴,女,汉族,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孙建全,男,汉族,干部。被执行人孙乐宽,男,汉族,居民。孙继全、孙更全、孙桂珍、孙桂芳、孙桂琴、孙建全与孙乐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孙继全、孙更全、孙桂珍、孙���芳、孙桂琴、孙建全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1日立案执行。孙继全、孙更全、孙桂珍、孙桂芳、孙桂琴、孙建全与孙乐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47800元及行为,已执行2000元,余款未执行到位;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孙乐宽及其姐弟正在对所涉及房屋进行诉讼中,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蓝执字第2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