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阳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莫某与刘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6号原告莫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刘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刘广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欧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