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莫某与刘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6号原告莫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刘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刘广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欧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