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阳西法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20-06-22
案件名称
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梁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当事人
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梁某;黄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阳西法保字第92号申请人: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阳西县新城三区福兴一街18号。法定代表人:陈某,男某,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梁某、女某,汉族,年龄:33岁,住。被申请人:黄某、男某,汉族,年龄:37岁,住。本院在审查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梁某、黄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人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阳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洪文政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林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