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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临商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卢甲、卢乙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卢甲;卢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临商初字第2825号原告:罗某某。被告:卢甲。被告:卢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卢敏娇君、卢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卢乙的起诉。审 判 长  孙晓风审 判 员  马平飞人民陪审员  叶秀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爱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