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民一初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0082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某某,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高陵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雪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