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邹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居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邹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居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邹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居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居某在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惠祥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