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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耀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宋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耀民初字第00427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原告:王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系宋某某之妻。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米东炜,陕西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系宋某某、王某某之二子。被告:宋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系宋某某之妻。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宋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解决了争议,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审 判 员  张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芬 来自: